在欧洲中世纪以及近代初期,一些极端自然法学理论主张者认为,只有意志而无理性或不符合自然法的法律不是法律。
它们的意思和内容来自它们的语言环境。(61)比如对LordDenning的法律解释,英国法律科层大多提出了批评意见,而且科层成员主要显示了精英话语的控制。
(48)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14页。因此,德国学者MaxWeber暗示,一旦社会中的法律大规模地复杂化和多样化,法律专家的需求就回逐步增加,而法律专家的权力也将不可避免地日益膨胀。但是,这些主流话语毕竟强调了法律解释过程中的法律内部的统一性和一致性(95),在这点上,与批判理论试图释放大众话语相区别,其本身便是一种精英话语的诉求或愿望。"言语"和"文字"存在着重要区别。法官发现的"意图",可能是法官自己的意图,当法官声称或想象"立法者意图"时,与其说法官在"发现"或"想象",不如说法官在创造而且在把自己的意图归之于立法者(23)。
在合法性的概念上,霍布斯指出:法律存在的理由就是要以一种方式限制个人的天赋自由,使其互不相害(51)。在后者中,即使解释者以法律的外在价值为最终目标,其也仍然认为所作的法律结论是法律本身的内在要求⑥。见《法治与人治问题讨论集》(群众出版社1980年版)。
(73)M.Weber,EconomyAndSociety,ed.G.RothandC.Wittich,NewYork:BedmisterPress,1968,p.1418 (74)勒内·达维德:《法国法I:法国法的基础材料》,第49页以下。立法意图论来源于法律意志说,而意志说最初来自于设想具有心理状态的个人可以具有意志行为。笔者将表明,法律解释不仅具有方法论意义,而且具有"政治确证"的本体论意义,后者远比前者来得更为重要,在当下中国法律理论和实践中,这是更应引起关注的。霍布斯以为:"当一群人确实达成协议,并且每个人都与每一个其他人订立信约,不论大多数人把代表全体的人格的权利授与任何个人或一群人组成的集体(即使之成为其代表者)时……国家就按约成立了。
因此,大众话语中的解释机制一般是以"探究法律应当是什么"来表现的。⑩是指有资格成为法律作者的授权者,只是由于时间差异和地域位置的变换未能成为这样的授权者。
在法律实践中,针对上述三个法律解释问题,人们可以发现,某些法律解释者的较为浅显直接的主张一般是以如下方式展开的:以社会需要、经济发展或民众要求为根据,甚至以法律无明确的禁止性规定为依据③,认为房屋合建、相互借贷和"安乐死"应当获得法律上的认可。因此,这迫使法律读者至少是隐蔽地在相互竞争的信念体系中决定谁优谁劣(72)。在这些问题中,便可发现不同需要价值的自我主张和理由展示。"由相对独立的职业团体所操纵的专门机构对法律所进行的解释,浸透了其本身的论证技巧……"(55)而在非西方的社会里,虽说这类"自治性"并未像西方那样日趋严峻,但正如有学者所论述的,情况逐渐是"所有国家的法官有办法从束缚他的条文中解脱出来……为了这个目的,有各种方法可供使用"(56)。
守法者臣也……"(98)。意图论如果可以成立,则大众话语与精英话语的霸权争夺将失去存在的正当根据。人们已经相信,在从旧有的体制转向新体制的过程中,科层化和法律独立化将不可避免地扮演至关重要的中枢角色,反之,如果不追寻这种法律现代性,体制转换将步履维艰。法律现代性知识的发展,展示了大众话语与精英话语对立的逻辑隐喻。
法律读者应该自觉意识到,偏执一种话语的诉求是不恰当的。霍布斯以为:一切词句都是可能发生歧义的,所以增加法律本身的词句就是增加歧义,"……当我想到古代的法律多么简洁、后来怎样愈变愈长时,就仿佛是看到执笔作法的人和包揽词讼的人互相斗法,前者想办法要限制后者,而后者则想办法要逃避前者的限制,得胜的是包揽词讼的人"(62)。
如前所述,法治发展的内在逻辑自然指向理性式的法律规模化和科层式的法律职业化。法律读者可以在相关的刑事法律本文语境中,或在医疗法规、民事法律(有关权利的处分、意思表示)与刑事法律的相互联系的语境中,求得可以合理理解的解释结论。
其价值取向和语汇隐藏的知识状态展示为对法律观念的一种"保守"心态,即对现存的法律话语圈定的学科设想表达了维护的姿态。例如,前述法国法官Ballot-Beaupre提出的顺应现实要求的法律解释观念,表现了一种大众话语式的听者决定论。三、两种话语对立的内在根源 在法律解释中,两种话语有时呈现出了亲密的同谋关系。另一方面,谋求对一般大众的的深切注意与关怀,以部分地实现"法律过程中"的民众特殊要求进而实现一定意义上的"法律民主"。在后种法治中,可以在法律的明确规则中挖掘潜在的法律原则,并从潜在的原则中反向推出具体的法律结论,从而实现法治要求的相似情况相似对待(92)。次要规则说明主要规则可以最后被查明、采用、消除、改变的方式和违反主要规则的事实被查明的方式"(H.Hart,TheConceptOfLaw,Oxford:ClarendonPress.1961,p.92.)──笔者注。
但是,应当注意,在法律科层中精英话语的"操纵"毕竟是中心化的主流态势(61)。英国学者CarletonK.Allen和丹麦学者AlfRoss说过:任何法律字句离开语境是没有意义的,因此,法律解释应该在法律的语境中展开(33)。
见R.Dworkin,Law'sEmpire,Cambridge:HarvardUniversityPress,1986,p.90. ⑧"隐含规则"的概念与"明确规则"的概念相对。在启蒙思想家看来,民主最为主要的是体现为多数人的自治与管理。
如果是这样,便不存在无视大众话语的基本根据。(95)如Dworkin以为:法律适用者应该以法律原则作为法律解释的依据,不应根据一般政策或大众情理。
第一,意图似乎是很难寻找的。因此,坚持意图论必然要为如何将诸多个别意图合并成集体的、虚幻的意图而自寻烦恼。(48)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14页。鉴于在现代社会的条件下,社会大众对权力的运作并无实质真正的影响或干预,唯一控制制度的就是制度本身,因此,开放控制和使其公开化的可能性便在于要求法律解释的合理的(reasonable)确证。
因为,法律读者在整体上是保守的,他们并不希望超越"法治"、"合法"的元叙事的要求另行其道,学科知识对其所具有的意识形态化毕竟是全面的而又持久的。第二、法律读者具有自己的知识状态和价值姿态,他们不仅对法律本文及各类立法资料本文中的语言会有不同理解,而且对找到的"意图"也会具有不同的理解。
精英话语中的解释机制一般是以"探究法律实际是什么"来表现的。在人员训练方面,专业化又是系统的制度化。
通常情况下,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提供资金,待房屋建成之后,双方依约定化分房屋产权,这便是常说的房屋合建。有关金融管理的法律规定,经营借贷业务的机构只能是金融机构或国家批准的非金融机构。
对于任何一个较为成熟的法律体系,实践的法律工作者都会在更大的法律体系中和具体实际案件中考察一个具体规则的术语或句子的意义,以此来确定规则是否适用(35)。当下的西方现代性主流法律话语是在一个前提下展开的,即在不同程度上对张扬法律的争议性和不确定性的规则怀疑论(90)作出某种反应或评判。此种"意识形态"含有知识状态和价值理路。科层时常不是作为一个忠实的仆人去行事,而是力求成为自己所管辖的部分的主人。
不难理解,在意图论至少存在上述困难的情况下,为何有论者会主张读者决定论。通过三个具体实际问题,本文在具象的层面上描述了大众话语和精英话语的解释机制,并表明各类解释方法背后的话语意义。
"("StatutoryInterpretation,"43HarvardLawReview(1929-30).p.870.) ○⒇R.Dworkin,Law'sEmpire,Cambridge:HarvardUniversityPress.1986,pp.336,337. (21)W.TwiningandD.Miers,HowToDoThingsWithRules,2nded.,London:WeidenfeldandNicolsonLtd.,1982,p.192. (22)J.Gray,TheNatureAndSourcesOfTheLaw,NewYork:TheMacmillanCompany,1921,p.171. (23)同前,pp.173,176. (24)同前,p.172. (25)同前,p.171. (26)R.Dworkin,AMatterOfPrinciple,Cambridge:HarvardUniversityPress,1985,pp.161-2. (27)陈兴良:《法律解释的基本理念》,载《法学》1995年第5期。从这点来看,在前述三个法律实践问题中,法律读者得到的"意图"结论或许是读者自己的"意图"表述,并非是法律作者的意图转述。
他们以为,法律不应以探究立法原意为限,而应创造性地揭示法律本文的意蕴,使之能够与现实相吻合(27)。而法治的充分发展正是依赖实体理性与工具理性的张扬和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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